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实现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目标化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基层党建工作实绩,充分发挥分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把我校基层党建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层党建工作综合考核体系是我校实施党建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载体,主要明确各分党委党建工作的目标和要求,是校党委考核分党委党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各分党委书记是基层党组织实施基层党建工作综合考核体系的第一责任人,党委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是实施基层党建工作综合考核体系考核工作的责任部门。
第四条 基层党建工作综合考核体系每年年初修订一次,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末考核一次。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基层党建工作综合考核体系分为三个部分,包括基本目标、重点目标和创新目标。基本目标和重点目标实行百分制,创新目标实行加分制。
第六条 基本目标涉及党建工作各个方面,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建基础工作、领导群团工作六个项目;重点目标为本年度校党委确定的重点工作内容;创新目标主要包括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等内容。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成立基层党建工作综合考核体系实施工作领导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基层党建工作综合考核体系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八条 由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党委各工作部门和群团组织,共同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综合考核体系的日常考核工作。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九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十条 考核工作采取有关部门日常检查、分党委年度自查、领导组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日常检查主要采取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记载、专项工作检查、基础工作检查等方式进行,一般每个季度进行一次,检查结果要及时整理和归档,必要时也可以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分党委年度自查工作可与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自查工作结合进行,由分党委按照考核体系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并于每年底前报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考核领导组考核采取“听、看、谈、评”的方式进行,即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党建工作完成情况汇报,查看有关资料,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了解有关情况,结合有关部门日常检查情况,最后由考核组按照考核体系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评分。领导组年度考核可与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 未列入考核体系,但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有关工作,分党委可将情况单独报告,并申请加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按照基本目标占50%、重点目标占30%、创新目标占20%的比例换算为百分制。按照得分高低划分为四个档次:总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总分在70(含)—90分为良好;总分在60(含)—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取得考核优秀成绩的分党委进行通报表彰,对考核成绩优秀且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分党委,自考核结果反馈之日起,限期三个月进行整改,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或诫勉。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校党委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和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分党委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同时取消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本年度评先选优资格。(1)单位工作出现严重问题,受到学校或上级通报批评;(2)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问题,受到学校或上级查处;(3)安全稳定工作出现严重问题,受到学校或上级批评;(4)出现其他严重问题。
第六章 考核要求
第十九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被考核单位情况。
第二十条 被考核单位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客观反映工作完成情况,认真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违反考核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