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更好地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分党委在校党委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分党委要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建设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目标,积极开展工作。
第四条 分党委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学校党建工作需要,在学院、机关、后勤、离退休、教辅等单位和部门设立分党委。
(一)分党委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二)分党委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书记、副书记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校党委可以调动或指派分党委负责人。
(三)分党委下设党支部。学院分党委下设的教工党支部一般按照专业或教研室设置,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联合设立党支部;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专业或年级设置,具备条件的可按照班级设置。机关、教辅分党委下设的党支部一般设在所辖部门(单位),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单位)联合设立党支部。
第六条 分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七条 分党委委员应当由政治思想素质高、具有较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能胜任党的工作的人员组成。书记、副书记应当由党性强、觉悟高、素质好、善于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同志担任。
第八条 学院分党委设立办公室工作机构(与行政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九条 学院分党委设立党校分校,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所属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等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出国、晋升、就业等方面的事项,并负责政治审查。
第十三条 抓好党支部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一)选好配强党支部班子,做好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工作;
(二)督促检查党支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和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情况;
(三)定期分析和研究党支部建设情况,指导帮助党支部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 做好党员发展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
(一)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党员发展工作,重点在一线工作的教职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教职工、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在研究生和二、三年级本科生中发展党员;
(二)坚持党支部、分党委和党委组织部发展党员预审制度和团组织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制度;
(三)负责接收学生预备党员及其转正审批工作,并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负责接收教职工预备党员及其转正审批工作,并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五)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六)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建立党员学习培训制度,将经常性教育与集中性培训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党员学习活动的实效;
(二)做好党员民主评议和优秀党员评选表彰工作;
(三)组织党员开展各种主题实践活动;
(四)按时收缴党费;
(五)做好新生党员资格审查工作;
(六)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工作;
(七)加强对流动党员特别是组织关系暂留学校毕业生党员的管理,加强对不合格党员的教育转化和组织处理工作;
(八)建设和维护好党员信息库,及时更新党员信息库信息,每学期末向党委组织部报送一次党员信息。
第十六条 做好领导干部的培养、推荐、选拔和教育管理工作。
(一)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团结拼搏、锐意进取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
(二)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地向校党委推荐处级干部,并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负责科级干部的培养、选拔和考察工作;
(四)协助党委统战和组织部门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
(五)加强干部教育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发挥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七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第十八条 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工作。
第十九条 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加强学生辅导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学生教育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条 领导分工会、分团委、学生分会等群团组织,支持他们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做好统一战线和人才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二条 坚持分党委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分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坚持分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坚持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和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第二十六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七条 坚持联系群众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华商学院分党委根据省委组织部、省高校工委《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晋高工字〔2007〕3号)规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