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财经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的意见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为了进一步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切实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学校各项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党的组织生活形式
党的组织生活主要是指以党支部和党小组为单位组织的、与党的组织建设有关的活动。其主要形式是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党员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以及发展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等。


二、党的组织生活内容
(一)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广大党员,认真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的党性观念、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
(二)及时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有关精神,组织党员开展学习和讨论活动,并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
(三)向党员布置任务,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党员学习、工作和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的情况。
(四)过好党员组织生活会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本着“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研究和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事项。
(七)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表彰优秀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
(八)开展适合党员特点、富有教育意义、形式多样的活动。


三、党的组织生活时间
党的组织生活应定期进行。
支部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党政部门和教辅单位时间为双周一下午,教学单位时间为双周二下午;离退休党员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分党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每次开展组织生活的时间不少于2小时。
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为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年底。


四、特殊情况的组织生活
特殊情况的组织生活是指党员在客观条件发生非常变化,例行的党的组织生活难以进行时,党组织采取特别措施处理的组织生活。其基本要求和原则是,党员要通过各种形式与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党组织也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与党员的联系和对党员的教育。
(一)外出党员的组织生活。党员外出,半年以内的一般持党员证明信,半年以上的应持组织关系介绍信,由所到单位的党组织将他们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临时外出,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回原单位后,应向党组织汇报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如果有3人以上的党员共同外出,党支部可以把他们编成临时党小组过组织生活。回原单位时党小组长要向党支部汇报外出时过组织生活的情况。
(二)毕业生暂留学校组织关系党员的组织生活。毕业生暂留学校组织关系的党员要按规定参加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在本市的,要按所在党组织的要求,参加组织生活。不在本市的,要经常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每三个月向党组织递交一份书面思想、工作汇报。
(三)预备党员的组织生活。预备党员可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与正式党员不同的是,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对表决的问题以及党内候选人的酝酿,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四)特殊情况离退休党员的组织生活。根据离退休党员年老体弱多病的特点,党组织在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时要适当。对行动不便的老党员,也不要勉强他们参加党内有关会议,党组织应指定党员负责向他们传达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与他们保持经常的联系。
(五)留党察看党员的组织生活。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仍然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的教育和监督,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党员领导干部的双重组织生活。双重组织生活指党员领导干部既要以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委定期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五、组织领导
(一)分党委要加强对所属党支部开展党的组织生活的领导, 对所属党支部党的组织生活定期进行安排和检查,指导党支部制定和落实好具体的组织生活制度。分党委书记、党支部书记是分党委、党支部开展党的组织生活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本单位党的组织生活正常进行。
(二)党支部要认真组织好每一次党的组织生活,不断提高党的组织生活的质量和效果。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每一位党员都要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党支部要对其进行严肃批评;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的,依照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以除名。
(三)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开展党的组织生活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开展党的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要把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情况作为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凡开展组织生活不规范、组织生活制度不健全的基层党组织,在进行年度党建目标责任制考核时要予以扣减分数。


六、原《中共山西财经大学委员会关于规范和严格我校党的组织生活的意见》(晋财大党〔2005〕16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九月一日

 
上一篇文章:关于认真做好2009届毕业生党员组织档案和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文章:中共山西财经大学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地址:太原市坞城路140号   电话:0351-7666069   邮编:030006
   管理员邮箱 zzb@sxufe.edu.cn   备案: 晋ICP备06002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