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财经大学委员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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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发展和党建工作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和规范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时交纳党费。党员应按月亲自向党支部或党小组交纳党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按时交纳的,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但补交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党支部应按月向分党委上缴党费,分党委应按季度向校党委上缴党费,每年第四季度的党费应在12月15日前上缴。分党委、党支部一般不要跨年度上缴党费,也不要提前预收党费。
       第二条  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主要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含)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三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分党委同意和校党委批准后,可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四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五条  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持党员证明信临时外出的党员,向其原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按规定交纳党费后,自愿再多交纳党费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党员一次自愿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程序是:由所在分党委代收,连同该党员简要情况一并上交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通过省委组织部上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开具收据。
       第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应严格按照规定收缴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费,也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条  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二条  党费支出应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党委组织部使用或者下拨党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一次支出5000元(含)以下的,经集体讨论后由部长审批;一次支出5000元以上20000元(含)以下的,经集体讨论后报党委分管书记审批;一次支出20000元以上的,经集体讨论后,报校党委会议审批。
       分党委使用核拨党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一次支出1000元(含)以下的,由分党委书记审批;一次支出1000元以上,由分党委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  党费支出的所有票据或单据,应按照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和经手人签字,并注明具体用途后方可入帐。党费收支帐目和单据,应按财务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不得销毁。
       第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学校党费,并指定专人负责银行党费专户管理;党委组织部有关党费收缴和支出的具体业务,委托财务处进行管理。各分党委、党支部党费收支工作,由组织委员负责管理。
       各级党组织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党员交纳党费,应携带并使用《党费证》,由收费人填写并签字。
       第十七条  党小组向党支部缴纳党费,应填写《党小组收缴党费报告表》,党小组长签字后交支部组织委员;党支部向分党委缴纳党费时,应填写《党支部收缴党费报告表》,支部组织委员签字后交分党委组织委员;分党委向财务处缴纳党费时,应填写《分党委收缴党费报告表》,组织委员签字后交财务处,财务处出具统一收据。
       第十八条  分党委、党支部对收缴党费的原始单据应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分党委、党支部不得留存党费,应全部上交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学校将60%的党费上缴省高校工委,40%留存使用。为了更好地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活动,学校实行党费返还制度。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分党委按其缴纳总额的50%返还,其他分党委按学校留存党费总额的80%返还。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对学校留存党费,要设立专户、严格管理。每年向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交、使用和管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党组织通报。分党委、党支部也应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应每年度检查一次全校党费收交和使用情况,分党委、党支部应每半年检查一次本单位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党组织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及时做出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28日党委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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