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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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选拔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公开选拔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干部或者其他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四条 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公开选拔的领导职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党委(党组)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条 组建机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和工作机构。领导组组长应由党委(党组)负责(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部门、宣传部门的有关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领导担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公开选拔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制定方案。组织(人事)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岗位的空缺情况和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制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报同级党委(党组)审定。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公开选拔的职位、报名的资格和条件、实施步骤、注意事项、纪律要求、组织机构等内容。

第七条 发布公告。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方案经党委(党组)批准同意后,通过当地的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或其他渠道向社会发布公告。

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开选拔的领导职位名称与数量、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的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八条 报名条件和资格。参加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岗位公开选拔的人员,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报名人员,报上一级副职职位的应当在下一级正职岗位任职满三年;报同级正职职位的应当在同级副职岗位任职满二年。

在国有企业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其报名条件和资格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应任本级职位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

()正在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提任使用限制期的;

()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正在处罚期的;

()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情况的。

第十条 推荐报名。公开选拔的报名工作采用组织推荐、群众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由组织推荐的,要充分考虑本人的意愿;由群众举荐的,组织上应征得本人的同意。报考入员按干部督理权限,到所在地(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报名,并填写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登记表。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报名的资格审查工作应先由报考人员所在地(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审核。然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

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公开选拔职位的比例不低于101

第十二条 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三条 命题。笔试、面试的命题以《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为依据。试题从全国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和省委组织部试题库中提取。一些特殊的专业性试题,可由组织公开选拔单位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专家学者命题。

属于自行命题的,命题人员必须入闱,不得与外界有任何接触。考试结束,命题人员方可出闱。

第十四条 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学技术及历史、国情省情(市情等)、公文写作与处理;专业科目内容包括选拔职位需要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管理知识和专业政策法规知识。

第十五条 笔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要制定与笔试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并提前对监考入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笔试一般设主考、总监各1人,副主考、副总监、监考人员若干人。主考由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担任,负责笔试的考务工作;总监由党委(党组)纪检部门的领导担任,负责笔试的监督工作。笔试每个考场,应由2名以上监考人员负责监考工作。参加笔试的人员要独立答卷。笔试结束后,试卷由监考人员现场进行密封。

第十六条 笔试的阅卷工作必须在试卷卷头密封状态下进行。

第十七条 根据笔试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5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第十八条 笔试成绩和确定的面试人选要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面试主要采用回答问题、情景模拟等方式对面试者进行测试。

第二十条 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面试和评分。根据公开选拔职位的要求,可设立若干面试小组。每个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部等人员组成,不少于7人。每个面试小组设主评委1人,负责组织协调本小组的面试工作。

同一职位的面试应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面试和评分。

第二十一条 面试小组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 面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面试工作设主考、总监各1人,负责面试考务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主考由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同志担任,总监由党委(党组)纪检部门的领导同志担任。

第二十三条 面试采用隔离封闭的办法进行。面试工作开始前,组织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应将评委、参考人员隔离封闭,整个面试期间,评委、已参加过面试的人员和尚未参加面试的人员不允许有任何个人接触。

第二十四条 面试成绩应当场向面试者宣布,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面试工作结束后,根据笔试、面试的综合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考察人选数与选拔职位3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综合成绩和确定的考察人选应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和本人所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组织考察。根据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察。

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由同一考察组考察。考察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研究决定。公开选拔工作领导组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使用人选的初步建议,并按照规定和程序,提交有关会议进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选拔职位可以空缺。

第三十条 对党委(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要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三十一条 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党委(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要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培训工作由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三十二条 对公开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享受同级职务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用;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由党委(党组)提出免职意见,按公开选拔职务前所任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经过考察综合素质较高但因职位限制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三十四条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公开选拔工作方案一经公布,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中,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参加公开选拔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等情况。

违反()()()之纪律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要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如发现有欺骗组织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参加公开选拔的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对弄虚作探、搞非组织活动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记录在案。三年之内不予提拔并不允许报名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

第三十五条 为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同级纪检机关(监察院部门)要派人参加公开选拔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资产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公开选拔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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