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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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党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办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结合我省高校的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全校工作。党委要按照《山西省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试行)》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

2、明确党政职责分工,妥善处理党委统一领导和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的关系。党委要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校长要尊重和维护党委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动提出工作意见或方案,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3、党委要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要建立健全党委民主决策制度,完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任何个人都不准擅自决定重大事项。凡经党委作出的决定,每个领导成员都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委在重大问题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多方面听取意见。书记、校长要主动交换意见,达成共识。会上要广开言路,集思广益,科学决策。讨论中如有较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但不能久拖不决。

4、党委要建立督查和报告制度,对决定事项的贯彻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党委要定期和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党组织的设置

5、高校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简称党委)。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6、健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高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听取和审查校党委、校纪委的工作报告;选举新一届校党委和校纪委;讨论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问题。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要按程序进行,严格报批手续。开会的请示应提前3个月报上级党委审批;党委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纪委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应于开会前一个月报上级党委审批。党的关系在地、市的高校向所在地地、市委和省委组织部报批,同时抄报省高校工委。涉及人选问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干部管理权限 不属省教委的高校,向有关厅局报批的同时,要抄报省高校工委和省委组织部。要按时召开党代会或党员代表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根据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报上级党委批准,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7、高校党委一般设委员79名,最多不超过11名。实行大学领导下学院制或规模较大的高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委批准,可设立党委常务委员会。本科高等学校党委可设书记1名,副书记23(含党员校长),专科高等学校党委可设书记1,副书记12(含党员校长)

为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党委应由政治上坚定,具有较强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作风正派,廉洁从政,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高等学校工作的领导干部组成。同时,要在专业上形成合理搭配,年龄上形成梯次结构。党委除书记、副书记外,应有党员校长、纪委书记、一名党员副校长和党委主要部门负责人参加。

高校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的党员大会。设常委的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学校行政工作和党建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8、党委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高校党的建设的原则,自主设置内部机构。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发挥好他们的作用。

9、高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纪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党委任期相同,接受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

纪委一般由59人组成,本科高校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专科高校设书记1名。

根据工作任务,纪委应配备专职纪检干部。

10、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的系处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党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党员不足50人的,一般成立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支部),每届任期2年,确属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总支。

党员100人以上的校内学院和系处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报省高校工委批准,可以成立党委。院系单位的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接受校党委的领导,任期3年。

党总支(院系级党委)57人组成,直属党支部由35人组成。党总支(院系级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直属党支部设书记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书记1名。校内学院、系处级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参加同级党的委员会。设党委的院系级纪委由35人组成,设书记1名。

要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强、懂教育、会管理、有奉献精神、善于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员干部任党总支(院系级党委)、直属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根据需要,党总支(院系级党委)、直属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可兼任行政职务。

党总支(院系级党委)、直属党支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本部门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党总支(院系级党委)、直属党支部,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院系级党组织应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11、党支部应根据党员人数、便于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教研室、研究室或机关、后勤部门应建立党支部。党员不足3人的应与业务相近的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每届任期2年,应按期换届。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或研究室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学生党支部按年级或系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

教师党支部书记应选政治业务素质高、党性观念强、有奉献精神的党员干部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党支部书记可兼任行政职务,与教研室主任计相同的工作量,但要保证党务工作的时效,切实履行职责,其党务工作实绩应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选模挂钩。机关、后勤处()的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党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由党务干部、党员政治辅导员、党员班主任或优秀学生党员担任。

三、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2、高校党委要认真履行《条例》所规定的主要职责,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1)学习、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发动和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适应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的需要,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实行党建目标责任制,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讨论和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学校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学校发展和基本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和学科、专业调整方案;师资队伍、干部队伍建设和晋职晋级工作方案;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方案;财务经费预决算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协议的审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和报送上级的重要报告、请示及其他重要问题。

(4)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德育工作,牢固确立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密切结合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5)加强校、系领导班子建设,根据《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负责中层干部的选拔、培养、任用、考核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

(6)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坚持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的思想,健全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促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帮助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民主党派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建立校系党政领导联系知识分子代表人物制度,切实做好党外知识分子,特别是社会知名度高的专家、学者和学术带头人的工作。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培养和教育工作,大力选拔任用其优秀分子担任领导职务。

(8)切实做好学校稳定工作。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为核心的维护高校稳定的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地处理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各种热点问题,消除各类不安定因素,化解矛盾。加强对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维护校园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13、高校纪委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2)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实行有效监督。

(3)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会同党委组织部门派人参加基层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监督检查生活会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4)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协助党委抓好廉政建设和“谈话诫免”工作。

(5)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14、系级单位党总支(院系级党委)、直属党支部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2)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中心组的学习,开好系处级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党总支(院系级党委)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4)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与行政配合抓好本单位的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工作。

(5)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领导本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团体。

15、党支部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1)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贯彻的意见和措施,团结和带领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召开生活会,开好每学期一次的民主生活会。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广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3)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教工党支部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生党支部要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16、重视党员教育工作。高校党组织要坚持不懈地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要教育党员坚定为共产主义而奋斗的理想信念,立足本职岗位,胸怀远大目标,努力为党的事业做贡献;要教育党员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保持党组织、党员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教育党员加强党性修养,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努力从自身做起,为高教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多做贡献。

高等学校党组织对党员教育工作要高度重视,定期研究,及时指导。针对党员的思想状况,党委每年至少开一次分析研究会,党总支每学期至少开一次分析研究会,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开一次分析研究会,根据形势与任务的要求和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结合学校党员思想的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党员教育计划;开展主题鲜明、生动活泼的党员教育活动。

17、加强党员管理工作。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要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制度、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一课三会制度、基层党组织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廉洁自律制度等。要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做好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广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应进行严格审查。

18、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根据高校的实际情况,精心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做好在优秀大学生、研究生和中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做好对新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指导共青团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19、高校党委应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党校校长由高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高校党委要重视党校工作,充分发挥党校的作用。要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轮训;对中层干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对换届新任的党总支和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进行上岗培训;对拟近期发展的重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要加强党校师资和教材建设,严格教学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保证其必要的办学设备和经费。

五、干部工作

20、高校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干部制度的改革,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免、考核、管理、奖惩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干部工作的重要问题都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要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选拔程序,完善干部考核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进一步发扬民主,扩大群众参与的程度,把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同坚持走群众路线有机地结合起来。

高校中层干部的任免,要经过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并提出建议,征求纪委和有关校领导的意见,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情况下,党务系统的干部由校党委统一发文任免,群团系统的干部由党委提名候选人,按照各自的章程,按程序选举产生。行政系统的干部由校行政统一发文任免。校长助理、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计财处正副职在任免前应向上级干部部门报批,经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手续。

21、系级单位党总支(院系党委)、直属党支部同系级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对系级党政领导班子的建设和领导干部的选拔,系级单位党组织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对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室和办公室等部门的科级行政干部的任免,系级党组织应与行政负责人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究提出人选,由学校干部部门讨论决定任免。系级党组织要做好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选配和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分配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切实加强本单位干部的教育,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参加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22、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杜绝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的现象,严禁临时动议。高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干部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全面提高干部的素质,特别是思想政治素质;要建立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坚持和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坚持把考核与任用奖惩密切结合起来;要建立健全干部岗位交流制度,做好中层领导干部的换岗交流工作;坚持干部培训制度,党委要安排干部积极参加上级党委调训和本校培训;要加强干部的实践锻炼,做好下基层挂职干部和下乡扶贫干部的选派工作;要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要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建立能上能下的良性用人机制。

23、高校党委要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和管理工作,努力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校级后备干部队伍。校级后备干部原则上按一职一备,正职可以一职二备,其中近期能进班子的人选应达到三分之一。党委每年至少要专题研究一次后备干部工作。要进一步拓宽视野,善于发现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群众拥护的中青年干部和高级科教人才,大胆使用。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培养措施,采取理论培训、实践锻炼、换岗交流等形式,加大后备干部的培养力度。

高校党委要加强妇女干部、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在学校中层干部岗位上和后备干部队伍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六、思想政治工作

24、高校党委统一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注意发挥行政领导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建立和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和校长、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

25、高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一步坚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26、思想政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密切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要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政治学习时间和效果,及时掌握和研究教职工的思想动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教职员工、特别是专任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他们的育人意识。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使教职员工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充分发挥教职员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作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工作方法,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

要做好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国普通学校德育教育大纲(试行)》,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在德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确保“两课”的重点课程地位,做好邓小平理论进课堂、进教材、进学生头脑的工作。重视和加强宣传舆论工作,正确发挥广播、电视、校报等宣传舆论工具的引导作用,保证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帮助青年学生提高政治鉴别力,自觉识别和抵制腐朽思想和文化的侵蚀。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从基础抓起,提高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加强学生党团组织建设,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形成健康的政治氛围和成才环境。

27、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

高校党委要重视和加强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建设。要选配高素质的干部从事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要做好这支队伍的培养和教育工作,使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工作水平,要认真解决好他们在专业职称评聘和生活待遇等方面的问题,为他们投身工作解除后顾之忧。

七、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28、高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定期专门研究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9、高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列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教代会制度的落实。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八、其他

30、高校党委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条例》,并以《条例》和本实施意见为依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

高校党委要对学校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和监督,每年都要对学校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并将检查结果和总结材料报省高校工委和省委组织部。

省委组织部和省高校工委要将各高校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书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评模选优的主要依据。凡贯彻落实《条例》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不能获完成目标任务综合奖。

31、地、市委要重视驻地高校党的建设。地、市委组织部对高校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要重视并给予支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32、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成人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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