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罢休党组,各高等院校党委:
现将《山西省推荐领导干部工作规定》、《山西省考察领导干部工作规定》和《山西省讨论决定领导干部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印发这三个规定,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和中组部《关于印发< 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 见>的通知》(中组发[2005]4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力举措,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匡正用人风气,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干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
中共山西省委
2005年6月28日
山西省推荐领导干部工作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改进和规范推荐领导干部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推荐方式
第一条 推荐领导干部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民主推荐。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配备领导班子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活动,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又可分为定向推荐和非定向推荐。定向推荐,是指民主推荐时公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位以及任职基本条件的民主推荐。非定向推荐,是指只提出任职的职级要求以及任职的基本条件,但不明确具体岗位的民主推荐。
(二)组织推荐。指列入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中的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直接由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考察对象人选。
(三)个人推荐。指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以个人名义,以署名书面材料的方式,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
第二章 推荐要求
第二条 推荐领导干部要坚持以岗定人的原则,没有空缺岗位的,不得进行民主推荐干部。
(一)提拔任职的职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二)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平级调整到重要岗位任职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
(三)领导班子换届时,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进行全额定向民主推荐。
(四)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务进行民主推荐。
(五)交流任职的干部,按照拟任职级进行民主推荐。
第三章 推荐范围
第三条 确定参加推荐人员范围的原则。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不能小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组织民主推荐工作的党委(党组),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本着科学、民主的精神,适当扩大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但要事先征得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同意。
第四条 市、县(市、区)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
(一)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民主推荐市和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人选和个别提拔任职人选时,参加推荐的人员分别相应为:现任副市、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近三年来退下来的曾担任过副市、县级以上实职的老同志;县(市、区)、乡(镇)党政正职;市、县(市、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处、正科级实职领导干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民主推荐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时,应当有同级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参加。
(二)参加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民主推荐市、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人选和个别提拔任职人选时,参加推荐的人员分别相应为:现任副市、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过正市、县级实职的退下来的老同志;县(市、区)、乡(镇)党政正职;市、县(市、区)直党委工作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五条 省、市直机关(含事业单位)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
(一)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分别相应为:厅(局)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三年退下来的曾担任过副厅、副处、副科级以上职务的老同志;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本部门上述人数较少时,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二)参加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分别相应为:厅(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正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三年退下来的曾担任过副厅、副处、副科级以上职务的老同志;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六条 省管科研院所和高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
(一)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本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三年退下来的曾担任过本单位副职以上职务的老同志;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参加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本单位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干部;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三年退下来的曾担任过本单位副职以上职务的老同志;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七条 交流提拔任职干部民主推荐参加人员的范围。
民主推荐交流提拔任职的人选,应在人选现工作单位或部门进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按上述规定范围执行。
第八条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九条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数量的要求。
进行民主推荐时,参加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四章 推荐程序
第十条 民主推荐的程序。领导干部职务的民主推荐工作,由上一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处(科)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并按有关程序确定。
(二)与市、县(市、区)委、省直部门、市直部门和事业单位党组(党委)主要领导同志进行沟通,确定民主推荐的时间、方法和参加人员。
(三)召开会议进行投票推荐。会议一般由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考察组组长就推荐职务、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作说明。投票推荐采用无记名办法,由参加会议的人员按照要求,独立填写。民主推荐票填写完后,统一投入投票箱,由考察组负责开箱统计投票情况。
(四)会议投票推荐结束后,应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推荐主要了解推荐者的意向和对被推荐人选的看法及评价。
(五)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结束后,考察组要按照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推荐票一般分为本级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其他相关人员等层次。
(六)向党委(党组)有关领导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组织推荐的程序。
(一)组织推荐必须在领导班子职数出现空缺时进行,且仅限于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
(二)组织推荐由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部门集体研究确定。下级党委(党组)不采用组织推荐的方式向上级党委(党组)推荐干部。
(三)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组织推荐,要将组织推荐的人选、岗位、被推荐人选表现情况、推荐理由等形成书面材料,送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四)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对组织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个人推荐的程序。
(一)推荐人必须负责地写出书面推荐材料并署名。推荐材料要具体介绍被推荐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说明被推荐人拟任职务,推荐理由,申明与被推荐人的关系。
(二)个人推荐必须将书面材料送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口头推荐意见无效。
(三)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呈送的个人推荐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个人推荐材料,不作为推荐依据。
(四)对符合要求的个人推荐材料,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有关工作程序办理。
(五)经审核符合规定的被推荐人选,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推荐。经民主推荐后,个人推荐的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六)个人推荐必须向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不得向领导干部个人推荐,也不允许私下打招呼。
(七)个人署名书面推荐材料应存档备查,并与有关材料一起按规定报送干部监督部门。
第五章 推荐结果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结果是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民主推荐得票数较高,且排列在前面的人选,方可作为考察对象人选;民主推荐得票数较低的,一般不能列入考察对象范围。
第十四条 考察对象的确定,要注意防止简单以票取人。应在民主推荐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干部的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情况,对本次民主推荐结果、以往推荐情况和平时工作表现、班子成员意见、岗位需要等进行综合分析,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