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印发《山西省酝酿领导干部工作规定》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党委酝酿领导干部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酝酿领导干部(合非领导职务,下同)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要有相应的职位空缺。酝酿有关的职位,由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范围,通盘考虑提出。

第二条 酝酿领导干部工作,应由党委书记或党委组织部门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按照党委成员以及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同志的业务分工,分别听取意见,进行酝酿。

第三条 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班子建设需要,党委组织部门应注意与各主(分)管领导同志进行沟通,综合有关方面的意见,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统筹考虑,提出推荐考察工作方案。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与空缺职位的地方或部门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沟通。

第四条 换届时,地方领导职务人选由本级党委常委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研究提出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个别选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五条 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门分别听取有关颌导同志对各自分管部门或单位拟考察对象人选的意见后,根据民主推荐的情况,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考察对象入选。

第六条 地方党委、政府正职以及主要工作部门正职等重要岗位拟任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党委组织部长分别听取党委副书记、有关常委以及其他相关领导同志的意见后,由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的情况,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考察对象人选。

第七条 非中共党员拟考察对象人选确定前,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听取党委统战部门及拟任职位所在地方或部门党委的意见。

第八条 在确定考察对象的同时,征求同级纪委(必要时征求同级检察院)等综合执纪执法部门意见。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考察结束后,讨论决定前,还可由党委书记召集有关党委成员就拟任人选的情况,进一步沟通酝酿。

第十条 根据酝酿和考察情况,由党委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上会人选意见,报请党委书记同意后,正式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在酝酿干部的过程中,党委组成人员和有关领导同志都必须自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禁泄密。

第十二条 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酝酿干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文章: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文章: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地址:太原市坞城路140号   电话:0351-7666069   邮编:030006
   管理员邮箱 zzb@sxufe.edu.cn   备案: 晋ICP备06002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