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委:
2013年7月,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党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22号),2014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5年8月省委组织部、省高校工委印发了《山西省高等学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晋高工〔2015〕10号),根据以上文件精神,现就我校严格坚持党员标准,提高发展学生党员质量、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结合学生特点,从思想政治、能力素质、道德品行、现实表现等方面把握学生党员标准,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乐于奉献,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坚持勤奋学习,乐于帮助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主要条件。
二、严格发展程序和纪律。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公示,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公示和转正等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程序、严格把关。采取团组织推优、党员和群众推荐等方式,在申请入党学生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健全和落实发展对象审查制度,凡没有通过政治审查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进行全面审查。党支部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在适当范围内对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在支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
校党委组织部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