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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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教科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暂行办法》已经2000918日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1.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2.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暂行办法》

(此文件发至党支部、分团委)

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日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发展党员要保证质量,突出重点,严把“入口”关。要重视培养吸收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优秀分子入党。发展教工党员重点是教学、科研工作第一线的青年教职工;发展学生党员重点是二、三年级的优秀本科大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发展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履行入党手续,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要注重改善我校党员队伍结构。

第二章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党支部要认真研究,建立起一支有一定数量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是指:在学习、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中表现较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已经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师生员工。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是共青团员。

第七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是:党小组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八条 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及今后的努力方向等;本人基本情况和政治历史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和政治历史情况。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明确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等,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坚定信念。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定期谈话交流思想,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学期至少举办两次党课,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的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任务,引导他们为党积极工作。党支部要引导、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建立学理论、学党章小组,促使他们自觉提高政治理论和思想素质。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参加党校培训。

第十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党总支、基层党委每年要对所属各支部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状况进行一次总结。基层党组织要在每年5月底和10月底向组织部报送两次入党积极分子名单,组织部作全面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分配时,应将培养教育的材料转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章 确定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发展对象是指: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政治审查合格,入党动机端正,经过党校培训合格,基本具备共产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发展对象还应着重衡量以下几方面的表现情况:

学习成绩优良;近一年内综合测评成绩班内排在前40%;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的“三好学生(标兵)”或“优秀共青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等综合奖励。获校级或校级以上奖项较多的,优先作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是:党小组讨论提出推荐名单,听取培养联系人意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团员应经团组织“推优”,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总支、基层党委研究审查后报送党委组织部。

第十三条 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范围及方式是:对教工发展对象在本支部所属各部门范围内,对学生发展对象在本班级范围内,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或民意测评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实征求意见的人数要求达到应征求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由党支部将征求意见的具体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四章 接收预备党员

第十四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自己约请时,不能约请预备党员、受留党查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以及民主评议后的不合格党员和限期改正错误的党员做入党介绍人。一般情况下也不宜约请亲属或其它支部的党员做自己的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和学习表现、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们进行教育帮助。入党介绍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帮助的,党支部应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进行预审。发展党员要坚持党支部、党总支、基层党委、组织部逐级预审的制度。

预审的主要内容是:

(1)政治审查: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2)思想觉悟:共产主义信念、入党动机、思想修养、奉献精神和理论水平等。

(3)现实表现: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完成本职工作、学习、遵守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支部的预审工作主要是:

同发展对象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详细听取入党介绍人的汇报。查阅档案和进行必要的外调;党支部负责人审阅申请人的入党材料;支委会认真讨论,全面分析,提出审查意见,写出报告;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发展。

第十七条 党总支、基层党委的预审工作主要是:听取党支部的汇报;审查党支部的预审材料;同发展对象谈话;党总支委员会、基层党委讨论,提出预审意见,写出预审报告。

第十八条 组织部的预审工作主要是:

详细审查党支部、党总支、基层党委上报的预审材料及团组织“推优"的有关材料。必要时对发展对象的情况作进一步了解。

第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要形成一套完整的预审材料,装入档案袋,写清目录。主要包括:

(1)入党申请书。(2)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报告。(3)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4)政审材料。(5)思想汇报。(6)党校培训合格证(原件、复印件)(7)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8)基层党委对所属支部发展对象的审查意见。

对学生发展对象还需填报《山西财经大学发展学生党员预审表》

第二十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党组织和发展对象都必须严格按照填写要求,认真地填好《入党志愿书》。

党支部要将《入党志愿书》内的项目向发展对象解释清楚,并由入党介绍人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十一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主要程序是:

l、宣布开会。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报告应出席和实际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出席会议的正式党员必须达到支部正式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

2、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3、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议的情况。

5、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支部要认真整理有关材料,经审查无误后,于一周之内上报党总支、基层党委审查。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基层党委审查。党总支要有专人严格审查党支部的上报材料,然后提交总支委员会讨论。

召开总支委员会,认真听取党支部负责人的汇报,然后作出决议,并填入《入党志愿书》内。

召开基层党委委员会,认真听取党支部(党总支)负责人的汇报,作出决议,写出书面意见。

党总支、基层党委要将审批材料及时上报党委组织部,一般应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在半月之内上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 指派专人谈话。校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进一步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以及对党的基本知识掌握的情况等。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审批。

教工预备党员由校党委常委会议审批;学生预备党员,校党委授权党委组织部审批。

校党委审批前,组织部要认真审查全部材料,召开部务会议提出意见,然后报党委审批。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组织部将党委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正式通知报批的基层党组织,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六个月。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发展对象要重新履行入党手续。

审批新党员时,要认真把握下列条件:

(1)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培养、考察。

(2)党校培训合格。

(3)政审合格。

(4)入党手续完备。

(5)经谈话了解,发展对象入党动机端正,对党的认识清楚,信念坚定。

(6)经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多数人同意。

(7)团员应经团组织“推优”。

第二十五条 新党员入党宣誓。新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誓词以党章规定为标准。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应在党委批准后一个月内,由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要加强教育。入党介绍人要继续做预备党员的培养联系人,并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党小组和党支部对预备党员每季度要考察一次,着重考察他们的政治品质、思想觉悟、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将考察结果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及时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未满时,党支部不能提前讨论其转正问题,也不能提前做出延长预备期的决定。如果预备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犯校规校纪,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可以提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及时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

(1)预备党员本人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介绍人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向党支部提出具体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4)党支部召开支委会,根据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介绍人、党小组及党内外群众意见,结合预备期的考察结果遵照党员标准,综合分析,提出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5)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党支部将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及时上报党总支、基层党委。

(6)党总支、基层党委召开委员会,认真审查,提出意见,及时上报党委组织部。教工预备党员转正,由组织部研究后,提交校党委审批。学生预备党员转正,校党委授权组织部审批。

(7)组织部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报批的基层党组织。

(8)党支部与预备党员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党总支、基层党委应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一个月内及时讨论、提出意见、办完手续;党委或组织部对党支部上报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暂行办法

 

共青团员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与接班人,不断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组通字[1992]18)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的意见》(晋组发[2000]4)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推优”对象

我校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二、“推优”原则

“推优”工作要以团支部为基本单位,在上级党团组织领导下,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择优推荐的原则和基层团组织与校团委推荐相结合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三、“推优”条件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学习刻苦努力,工作积极肯干,教学、科研等方面表现突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自觉地按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经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4、教工团员,其年度考核等次应为称职以上。学生团员,学习成绩优良,近一年内综合测评名次一般排在全班的前50%,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综合奖励。获校级或校级以上奖项较多的,优先作为“推优”对象。

5、参加过团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推优”步骤

“推优”工作的具体步骤是:召开团员大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在团员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团支部委员会提出推荐对象。各院()团委书记、副书记和校学生会中的团员由校团委在认真征求该团员所在团支部、院()团委意见的基础上,向其所在党支部推荐;团支部书记和院()学生会中的团员,由院()团委在认真征求团支部意见的基础上,报送校团委备案,并向其所在党支部推荐:其他团员由团支部委员会在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名单,报院()团委审定,签署意见后,再报校团委备案并同时向其所在党支部推荐。

五、“推优”要求

1、“推优”工作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应支持和帮助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各级团组织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推优”工作的情况,加强组织管理,使“推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2、凡被确定的“推优”对象,因违纪受到过处分,或不接受组织分配的工作,应取消其“推优”资格。

3、“推优”工作的重点应放在非毕业班级。

六、本暂行办法由党委组织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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