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财经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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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和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不断改善党员结构,提高党员素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4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中办发〔2005〕14号文件精神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05〕10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分党委、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基层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着力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发展教工党员,重点是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青年教师;发展学生党员,重点是研究生和二、三年级本科生。

第四条 发展党员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分党委、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建立起一支数量充足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信仰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在师生中有一定威信,对党的认识比较清楚,在各方面起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考察。

第七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是:党小组推荐;支委会(或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下同)研究确定;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八条 分党委、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重点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要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工作,每学期至少一期,培训数量一般应达到拟发展党员人数的2—3倍。集中培训内容应当涵盖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权力和义务等。通过学习培训,使他们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坚定信念。

第九条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通过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社会工作、定期谈话进行思想交流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十条 培养联系人要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党支部要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分党委要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分配时,分党委应将其培养考察材料及时装入个人档案,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确定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和分党委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入党动机端正,政治审查合格,经过分党校集中培训(五年内有效),基本具备共产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确定学生发展对象时,还应考察以下情况:近一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在班级前50%(两个学期);获得我校校级及以上综合奖励。

第十三条 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范围和方式:教工入党积极分子在本支部所属单位范围内、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在本班级范围内,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或民意测评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征求意见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并做好有关记录。实征求意见人数应达到应征求意见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人数应达到实征求意见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征求意见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十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及其在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加强对发展对象的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内容,并做好学习辅导工作,使他们真正解决在思想上首先入党的问题。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党组织指定。自己约请时,不能约请预备党员、受留党查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民主评议不合格党员和限期改正错误的党员做入党介绍人。一般情况下,也不宜约请亲属或其它支部的党员做自己的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被介绍人介绍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等,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和学习表现、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们进行教育帮助。

入党介绍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帮助的,党支部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预审。发展党员要坚持党支部、分党委和党委组织部预审制度。

党支部的预审工作主要是:进一步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觉悟、现实表现以及政治审查情况,形成预审材料并报分党委审查。预审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思想汇报材料;(3)《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4)政审材料;(5)党校培训结业证原件;(6)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山西财经大学推荐优秀共青团员入党登记表》;(8)对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材料。

分党委的预审工作主要是:听取党支部汇报;审查党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同发展对象谈话;讨论提出预审意见,填写《山西财经大学发展党员预审表》,连同党支部形成的预审材料一并报党委组织部。

党委组织部的预审工作主要是:审查分党委报送的预审材料,必要时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作进一步了解。

第十九条 公示。在党委组织部预审合格并批复后,分党委要将发展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五天。

第二十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经公示没有问题的,可发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要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严格按照要求,认真进行填写。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申请人要认真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要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等材料,于两周之内上报分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分党委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学生发展对象一般由分党委委员进行谈话;教工发展对象一般由分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进行谈话。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四条 审批。召开分党委会议对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发展对象进行讨论表决,将同意接收申请人入党的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及时通知有关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分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 分党委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应在分党委批准后的一个月内,由分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九条 分党委、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考察一次,着重考察他们的政治品质、思想觉悟、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每半年总结一次,并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预备党员毕业或调动工作离校时,分党委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预备党员应及时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最短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期未满,党支部不能提前讨论其转正问题。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分党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或党支部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分党委审批;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应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一个月内及时讨论和提出意见;分党委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有关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及其它入党材料及时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8月28日党委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晋财大党办字〔200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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